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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化工、涂装及印刷等行业禁止使用单一吸附、催化氧化等VOCs处理技术

发布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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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等6个专项方案。

其中,《河南省 2019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要求“201912月底前,全省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制药等工业企业,全面完成VOCs污染治理;12月底前,全省石油化学、石油炼制企业完成VOCs深度治理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治理”。另外,对化工、医药、印刷、喷涂及汽修等行业都作了VOCs治理要求。如针对医药、化工等行业,要求“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UV 光催化氧化技术、活性炭吸附技术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工艺,禁止使用单一吸附、催化氧化等处理技术”。

其他行业如印刷、涂装等行业也有类似VOCs治理技术要求的表述。其实,这也回到2017年曾经火热的话题,到底但一吸附或者光氧化、等离子的处理效率及安全性如何,我们还应该理性看待。可以看看近些年别的地区对这类所谓的底端工艺的要求及评价。

大家可能还记忆犹新,2017年,VOCs行业朋友对2017630日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了《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环保治理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津安办〔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一文应记忆犹新,该通知中提到:“对采用‘低温等离子’等可能产生点火能的工艺或设备设施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或采用湿法除尘处理铝、镁等金属涉爆粉尘的环保设施,要立即停用,并全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该通知发布后,引起了业界对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处理有机废气和恶臭异味气体处理工程应用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针对如上现象,20171122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承办的“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VOCs治理工程中应用安全性研讨会”结合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内容和近年来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的工程实践、安全性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目前,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VOCs治理工程中应用广泛,全国已有上千个工程实例,总体应用效果良好。其中,等离子体处理VOCs废气技术被列入环境保护部《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双介质阻挡放电低温等离子恶臭气体治理技术”入选环境保护部《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5号)。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仅针对具体安全事件,并非常态化制度化规定,且尚没有证据表明此类安全事件与使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有直接关系。工程实践表明,低温等离子技术有其适合的应用范围,在治理VOCs废气、改善空气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强化低端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加快推进低端处理设施的深度治理,逐步淘汰落后工艺,根据具体情况针对处理效率较低的单一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一级活性碳吸附(无再生系统)等低端设施升级改造,强化深度治理,有针对性的提高工艺水平(各企业要根据实际产污工序,合理制定深度治理方案)1230日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深度治理,县环保分局督促检查并组织验收。县大气办对治理进度采取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制度,跟踪问效,对治理未完成的企业实行停限产,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年度考核目标。

文章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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