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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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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1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试点行业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综〔2015125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征收排污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0101“排污费收入”。同时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价费〔201512号)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章转载: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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